随着全球市场日益融合,越来越多的品牌选择与国际明星合作来提升自身形象并扩大市场影响力。这种策略不仅帮助品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还能够吸引公众认同明星所代表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因此,具有高公众认知度和庞大粉丝基础的国际知名演员和运动员成为了品牌的首选合作伙伴。

然而,这种跨国商业合作在税务处理上带来了不少复杂的挑战,尤其是当涉及到在法国进行的品牌推广活动时。在这类活动中,演员可能需要参与广告拍摄、照片摄影以及公共活动亮相,这些都通常涉及到对其形象和肖像权的使用。

在这些活动中,演员所获得的报酬通常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直接的服务报酬,如参与拍摄和活动出席;另一部分则是对其肖像权的使用进行的补偿。肖像权的补偿在很多情况下占据了较大比例,这就引起了税务上的一些特别考虑

摘要:

  • 法国对明星代言收入的税务规定

  • 代言中模特与艺术家的定义及其税务影响

  • 法院对明星代言税务身份如何认定

 


法国对明星代言收入的税务规定

根据法国《税收总法典》(CGI)第164 B II-c条的规定,“在法国提供或使用的任何性质的服务所支付的款项”均需在法国纳税。然而,这些规定需要考虑国际公约的条款。相比之下,CGI并未对因肖像权让渡所获得收入的税务处理提供任何指导。其处理方式取决于演员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因此,需要对演员所从事的活动进行分析,并随后确定由此产生的收入性质。

当一个外国演员在法国作为一个品牌的代言人时,确定他们的活动性质(是作为艺术家还是模特)是至关重要的。这种区分对税务处理有重大影响:

  1. 艺术家身份:如果演员的活动被认定为艺术表演,根据OECD模型公约的第17条,这类活动产生的所有收入(包括肖像权收入)都应在表演发生的国家缴税,即法国。第17条主要适用于艺术家和运动员,规定了演出、比赛等活动产生的收入应在活动举办地税收。

  2. 模特身份:相反,如果该演员的活动被归类为模特工作,那么与之相关的肖像权收入将根据OECD模型公约的第21条处理,作为“其他收入”在演员的居住国家征税,而不是表演所在地(如法国)。这意味着,如果演员是居住在另一个国家,这部分收入将不会在法国征税。

 

代言中模特与艺术家的定义及其税务影响

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回顾一下模特和艺术家的定义。模特的身份由《劳动法》第L. 7123-2条定义如下: “即使只是偶尔从事模特活动,任何被委托: 

  1. 通过任何视觉或视听媒体直接或间接向公众展示产品、服务或广告信息的人,均被视为从事模特活动; 或

  2. 作为模特摆姿势,无论其形象是否被后续使用。

艺术家表演者的身份由《知识产权法》第L. 212-1条定义如下: “除了被职业惯例视为配角的人员外,表演艺术家或执行艺术家是指那些代表、唱歌、朗诵、演说、表演或以其他方式演绎文学或艺术作品,或者表演杂技、马戏和木偶戏的人。”

 

法院对明星代言税务身份如何认定

在解析不同法院的判决过程中,我们发现法官们通常会优先考虑广告的主要目的。一般而言,广告的核心目的在于商业产品的展示,这一点通常比演员在广告中的表演质量或艺术表达更为重要。因此,即使演员在广告中有所表演,他们在法律上往往还是被归类为模特,而非表演艺术家。这种归类主要基于一个理由:广告的主旨在于推销产品,而非展示演员的艺术才华。

当演员因参与广告片拍摄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被认定为“表演艺术家”时,他们通常是为了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和经济利益。作为表演艺术家,他们可以依据《知识产权法》第L. 212-4条获得对其表演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包括防止他们的表演被未经授权的使用,并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这种身份的确认,为演员提供了比模特更为广泛的法律和经济保障,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和收入分配方面。

在众多案例中,如巴黎上诉法院在1995年1月25日的Coccinelle案(案号34042/93)中所示,判决强调了“表演性”是区分艺术家与模特的关键特征。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广告中的产品被用作舞台元素之一,而非单纯为了展示自身; Chaudat女士的表现属于戏剧和电影的范畴,包括移动、面部表情和伙伴间的互动,运用了表演技巧,这些都是真正表演的特征。”

该判决为如何界定参与广告的演员是否为艺术家提供了分析方法,以评估参与广告片的演员的身份。如果演员的表现主要是为了商业目的展示产品,那么他们应被视为执行了模特的活动,而不是作为艺术家。

在另一起涉及一名女演员参与广告片拍摄的案件中,巴黎行政上诉法院(案号11PA04160)做出裁决,认为该演员在广告片中的表现主要是推广商品,而非进行艺术表演。尽管她在广告中有朗诵剧本的环节,但法院认为这些活动的核心仍然是商业推广。税务机关也同样认为该活动的核心是商业推广,因此认定其活动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对艺术家表演者的定义。这一案例强调了即使广告中含有艺术元素,其主要目的如果是商品推广,则可能不会被视为艺术活动。

另外有一起涉及运动员通过广告片利用其形象所得报酬的资格认定问题的案例。尽管该运动员不是一名演员,但法院对于运动员与模特身份的区分可以作为一个参考。

在这起案件中,一位运动员通过在法国推广洗发水而获得形象使用费。该广告片有21秒,其中该运动员被安排在不同的场景中进行体育活动,包括打网球、踢足球和玩视频游戏。在这里我们想要了解的是,该运动员在该广告片中应该被认定为运动员,还是模特。

Montreuil行政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案号1402070)作出判决,认为广告活动与该运动员的体育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从这种商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并非作为运动员所得。这就意味着,根据法国-瑞士关于艺术家征税的公约第19条,该项收入不适用于特定的税收条款。由于缺乏适用于名字和形象所得版税的具体国际税收规定,此类收入只能在运动员的居住国——即瑞士——征税,依据的是OECD模型公约的第21条,这一条款涉及“其他收入”。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 税务机关的立场:税务机关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将这位运动员在广告片中的表现视为演员工作。这意味着,他在广告中的表现被看作是模特工作,而非作为艺术表演。

  2. 税务机关的区分:税务机关明确区分了运动员的职业表现与他作为模特推广产品或品牌的行为。这种区分是基于运动员在广告中的角色主要是为了商品推广,而非展示其作为运动员的技能或成就。

  3. 对于广告中演员的考虑:如果对运动员的这种角色区分适用,那么对于参与广告片推广商品的演员也应当采用相同的逻辑。广告中的演员,无论其艺术表演如何,其主要的角色应当是为了商品推广,这与模特的角色无异。

  4. 税务处理:在税法上,只有当艺术家或模特在法国境内实际出现时,才适用法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OECD模型公约的第15条)。这意味着,除非艺术家在法国实际参与活动,否则其收入应在艺术家的居住国进行征税(依据OECD模型公约的第21条)。

随着中国明星与国际品牌合作日益增多,他们在国际奢侈品大国如法国的曝光机会也在不断扩大。我们非常期待看到更多中国明星在国际舞台上的精彩表现。在这样的背景下,了解合作国家的相关法律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可以帮助他们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问题,也是确保职业发展顺利进行的关键。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您初步了解外国明星在法国品牌代言时的税务状况。如果您在法国的职业活动中需要法律支持或建议,例如合作协议的谈判、出演合同的审核,或处理与合作伙伴的关系,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这些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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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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